原告:谭灵芝
被告:项文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承办律师:赵宗缘、刘少成
原告谭灵芝与被告项文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所律师赵宗缘、刘少成代理原告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原告胜诉。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4日10时45分许,被告项文喜驾驶湘A×××××小型越野车沿长沙市金星大道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望城卧龙湾酒店地段时,遇行人谭灵芝沿该地段人行横道由东往西步行至此,发生该车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项文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留观2天,后转院至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原告构成四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6000元,营养期180日等。原告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项文喜赔偿原告410910.56元;2、被告人保长沙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对方辩称
被告项文喜辩称:1、我垫付了医疗费194408.52元,护理费28820元,合计223228.52元;2、原告诉求部分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核减。
被告人保长沙分公司辩称:1、非医保核减我司已经与被告项文喜协商一致,同意按150%核减非医保用药;2、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3、原告主张的部分诉求过高,请求法院依法核减;4、我司已垫付4万元;5、我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三、本所律师代理意见
(一)项文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民身体损害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望城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被告项文喜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该认定书内容真实,程序合法。
(二)被告应当赔偿的范围
1、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2、残疾赔偿金;
3、护理费;
4、误工费;
5、交通费;
6、精神损害抚慰金;
7、残疾辅助器具费;
8、鉴定费用;
9、财产损失。
共计为524642.48元。
四、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谭灵芝保险金282933.9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项文喜保险金154988.07元;
三、驳回原告谭灵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01元,由原告谭灵芝负担101元,被告项文喜负担2500元。